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阅览室的管理,维护电子阅览室设施及电子文献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电子阅览室使用效益,保证师生读者教、学、研的需求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(教高[2002]3号2002年2月26日印发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7号)及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〔第33号〕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管理。
第三条 电子阅览室是为学校师生提供电子文献检索、阅览、利用和学习的场所,提倡文明使用,禁止进行娱乐活动及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献,是指利用电子阅览室可查阅的,包括所有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一切电子资源文献。
第二章 查阅要求
第五条 电子阅览室免费为本校师生提供免费上机服务,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,需出示有效证件(如学生证等)并使用身份证号码登录系统。
第六条 入室读者要自觉遵守《电子阅览室安全管理办法》和《图书馆入馆须知》,严格执行电子阅览室的作息制度。
第七条 读者上机时须检查设备是否有缺失、损坏及使用不良等现象,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处理,不得擅自调换或修理。在查阅完毕下机时,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设备完好程度。
第八条 读者要自觉爱护电子阅览室设施,不得擅自拆卸、挪动,严禁随意涂抹刻画。
第九条 读者查阅时,要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,否则出现的不良后果,由上机者负责。
第十条 允许带入电子阅览室内的个人物品,由读者自行保管,如有失损,责任自负。
第三章 读者管理
第十一条 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后,应自觉维护室内秩序。禁止大声喧哗,嘻笑打闹;严禁接打手机,自觉将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,以免影响他人。
第十二条 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后,应自觉维护室内卫生。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、食用各种食品及其他一切不文明行为。
第十三条 电子阅览室及图书馆是消防重地,严禁吸烟。
第十四条 电子阅览室实行一人一机,不得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,无机位的读者不得在本阅览室内逗留以免影响他人上机。
第十五条 电子阅览室内多媒体计算机网络主要用于电子读物阅览、课堂教育与教学,未经许可,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用途。
第十六条 严禁盗用他人账号;严禁使用任何方法避开或破解本室管理系统的身份验证上机;严禁擅自接纳网络用户;严禁私自转借、转让账号;严禁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。
第十七条 读者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。不得下载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,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、妨碍社会治安、有违社会道德、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。
第十八条 读者在使用电子阅览室内的计算机时,应遵守计算机使用规定,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设置,不得安装、卸载软件,更不得拆卸机器及其外围设备。读者下载的数据,须及时用闪存或其它方式转存带走,以免丢失。
第十九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,严禁观看、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和传播机密、迷信、色情、淫秽、暴力等有害信息及电子出版物。
第二十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反规定者,工作人员有权制止、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管理员有权清理出馆,取消其借阅资格。
第四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馆电子阅览室上机者,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并对个人所提供的信息负责。通过查实有违规者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,将报送学校给予处分,同时法律责任自负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读者,图书馆有权进行劝离,并记录其违规行为。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读者,图书馆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,并暂停其使用电子阅览室的权利。
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硬件和软件等设备损坏,造成电子阅览室内的公共设备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擅自将电子阅览室的物品带出室外者,视为偷窃行为。偷窃电子阅览室的物品,偷窃者要写书面检查,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图书馆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、停借等处分,视其态度确定其停止借阅的期限;并通知所在二级院部做进一步处理,情节恶劣者送交安保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如有未尽事宜,将另行补充规定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