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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24-04-03 14:41:00  浏览:

第一条 为了保证读者正常借阅、获取信息的公平与公正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章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图书(含书、报、刊,下同)借阅需凭本人校园卡或学校公众号办理,图书可以代还、但不能代借。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有涂写、画线、撕页等情况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,加盖验章。

第三条 教职工每次可借图书4册,期限1个月,可续借1次,为期30天。学生每次可借图书4册,期限1个月,可续借1次,为期15天。

第四条 请按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图书借还或续借手续。寒暑假借还图书需在闭馆前办理,借阅期限系统会自动延长。如学生遇实习,请在实习前办理图书借还手续,图书借还期限视同在校学生。

第五条 为保障信息公平,如读者有逾期未还图书情况,将收取逾期滞纳金。逾期滞纳金按每册0.10元/天计算,每册最多不超过20元;逾期未还且未缴清滞纳金者,不予再办理图书借阅。

第六条 教师离职或调岗,需本人持离职交接表到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,由图书馆查询无欠书、无欠交逾期滞纳金等情况后盖章作凭。

第七条 学生因毕业、肄业、退学或其它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,须由图书馆查询无欠书、无欠交逾期滞纳金等情况后盖章作凭。

第八条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报告,并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赔书手续。原则上要购买相同版本图书进行赔偿(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ISBN号必须一致),并缴纳图书入馆加工费10元/册。如购买不到相同版本图书的原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与处理:

(一)珍本、善本、古旧书及孤本(指某图书仅有一份在世间流传的版本)遗失者,视具体情况,经图书馆研究后作出赔偿决定。

(二)丛书(在一个总名之下,将各种著作汇编于一体的一种集群式图书)遗失其中1本或多本者,均按全套图书总额赔偿。

(三)单本书(指本馆馆藏的没有复本的单册书)遗失者,2000年以前出版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,2000年以后出版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(四)多卷书(指馆藏同一著作分若干卷、册出版的图书)若遗失其中1册或者多册,均按全套图书总额赔偿。

(五)读者未在应还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的,其后发生的图书逾期滞纳金,由读者在赔书时一并交纳。

(六)赔款后,读者在一月之内找回原书,凭赔书记录和原书到图书馆办理退赔手续,但是图书借阅逾期滞纳金不退。

第九条 污损图书(含勾画、涂改等),按0.50元/页赔偿,并予以批评教育。污损严重者,则按图书遗失处理。

第十条 图书毁坏(含撕页切割)者,可以修复的按0.50元/页赔偿;不能够修复的,则按图书遗失处理。故意损坏图书的,进行批评教育,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其它处理(如限制借阅、通报批评等)。

第十一条 不遵守图书借阅规定,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将图书拿出图书馆者,视为盗窃。凡盗窃图书者,按图书价格的3倍处罚;盗窃期刊资料者,以全年总价的3倍处罚。同时,责成作出书面检查,并上报学校进行批评教育。

第十二条 逾期滞纳金、图书赔偿款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,作为图书馆购书专项经费统一管理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